南阳理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修订
南理工字〔2023〕76 号 2023年7月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河南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教财〔2019〕84号) 、《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和《财政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人民银行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教〔2021〕7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读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学校对提出申请国家教育资助的学生,按统一的工作程序和认定方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学校贯彻落实政府各项资助政策和实施学校资助措施的主要因素。国家资助政策对资助对象有明确指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认定原则
第六条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第七条 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第八条 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第九条 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和学校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十条 坚持集中认定与动态调整相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集中认定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为组长,主管学生工作、财务工作的校领导为副组长,校纪委、学生处、财务处、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等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指导、监督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十二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十三条 各教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团学办公室主任、资助专干、学生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十四条 以年级 (专业或班级) 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由学业导师、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专业或班级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专业或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专业或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适当的范围内公示。
第四章 认定依据与方法
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脱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学生、低保边缘人口、特困救助学生、孤儿学生、残疾学生、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烈士子女、特困职工家庭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家庭负担因素。主要指赡养老人、抚养子女、教育支出、医疗支出等情况。
(七)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成员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因素。
第十六条 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指标体系。量化指标体系是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家庭经济状况、学生消费情况等有关因素,通过民主评议,科学合理地设定各种因素权重。学校制定《南阳理工学院学生家庭经济状况量化评估参考表》(见附件1) ,对提交申请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量化评估和分值分析;同时,根据学生在校期间的消费等日常行为表现,年级(专业或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进行集中评议,将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设置为特别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三个等级。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校学生资助领导小组、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教学院认定工作小组、专业或班级评议小组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在新学年开学60日内,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十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一)提前告知。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河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见附件 2,以下简称《申请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放《申请表》,同时做好大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学生申请。学生自愿申请并如实填写《申请表》,学生或监护人要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作出书面承诺。为方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属于脱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学生、低保边缘人口、特困救助学生、孤儿学生、残疾学生等重点保障人群,通过国家及省级共享数据,经学校匹配成功的学生,不再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匹配存疑的学生,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再次申请的学生,且已提供过的证明材料在有效期内,不再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三)学校认定
1.新学年开学时,各教学院年级(专业或班级)学生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回收学生填写的《申请表》并进行核实。《申请表》的核实除参考相关证明材料外,还可采取家访、个别谈话、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评议小组根据核实情况对申请学生的困难程度进行量化评估,并初步提出本年级(专业或班级)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教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审核。
2.教学院认定工作小组根据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提出的学生初步名单,评选出本年级(专业或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困难等级。
3.各教学院认定工作小组要召开专门会议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尤其是认定为特别困难档的学生,各教学院要逐一研究,研究结果做好行程性记录备查。
4.各教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信息。如果师生对认定结果有异议,可通过监督电话、信箱等方式向教学院认定工作小组提出。认定工作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果对各教学院认定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5.各教学院公示无异议后,将本单位困难学生认定结果汇总审核,附《南阳理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表》(见附件3)和《申请表》,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准。
6.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核准和汇总各教学院学生名单,提出我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批。
(四)结果公示。学校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等级,接受监督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信息。
(五)建档备案。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将最后确定的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学生提交的《申请表》等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建立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和相关省级业务信息平台。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一)学生或监护人未提出或未按规定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
(二) 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相关资料不真实的;
(三) 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和各教学院应加强对学生的诚信和互助精神教育,学生或监护人应如实提供家庭情况信息,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当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时,相关单位应及时更新有关数据,并对资助措施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一条 各教学院要做好资助对象的典型树立、感恩励志教育、心理帮扶等工作,使他们立志成才、健康成长。
第二十二条 各教学院每学年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学校将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函、电话、家访、大数据分析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一经核实,学校将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相关资助资金。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南阳理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南理工字〔2019〕9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