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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理工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及发放办法(修订)

发布人 : 无   发布时间 : 2024-12-31   阅读量 :

南阳理工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及发放办法(修订)

南理工字〔2024〕114号 2024年7月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河南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教〔2022〕118号)和《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河南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学生资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教财〔2023〕17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学校全日制在籍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不含退役士兵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分为每生每年4000元、3300 元和2600元三个档次。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并通过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第三章 评审与发放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学校根据省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按照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 3300元,根据教学院在校学生人数分配国家助学金名额,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较多、资助工作管理绩效较好的教学院,在名额分配上予以倾斜。

第六条 教学院根据学校分配的推荐名额受理学生申请,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

第七条 学校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以学生工作、纪检、财务、教务、各教学院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指导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

各教学院成立以教学院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分管学生工作领导为副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年级辅导员、学业导师、专家学者等为成员的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

各教学院以年级(专业或班级)为单位,成立民主评议小组,组长由辅导员担任,成员由学业导师、学生代表组成,负责本专业或班级的民主评议工作。学生代表人数视专业或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代表性,一般不少于专业或班级总人数的10%。民主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适当范围内公示。

第八条 根据国家助学金的评选条件,学生向所在教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各教学院受理学生申请,对申请学生进行民主评议、评审推荐,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公示内容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学生对国家助学金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评审工作小组应慎重调查,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公示无异议后,各教学院将国家助学金初步名单及学生申请表签字盖章后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初步名单实施逐级公示制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并提出拟受助学生初步名单,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评审结果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评审结果报至省教育厅。

第十条 在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奖学金、中込奎一奖学金。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名单经省教育厅批复后,11月30日前,学校要严格按照名单将资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至受资助学生的银行账户,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发放范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教学院核实后填写调增调减备案表,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并停止发放国家助学金:

(一)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者;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并受到学校处分者;

(三)退学、转学、开除学籍者;

(四)其他符合停止发放国家助学金的情况。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南阳理工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及发放办法》(南理工字〔2017〕9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