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理工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及发放办法(修订)
南理工字〔2024〕99号 2024年7月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河南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教〔2022〕118号)和《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河南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学生资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教财〔2023〕17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超过学制期限的在校生不能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
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六)智育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均位于专业前10%的学
生。
第五条 参评年度内,智育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校审核盖章确认。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一)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二)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三)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四)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
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五)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
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六)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七)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八)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三章 评审与发放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学校根据省教育厅当年下达给学校的国家奖学金总人数,按照教学院在校学生人数比例分配国家奖学金名额。
第七条 教学院根据学校分配的国家奖学金推荐名额受理学生申请,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实行等额评审。
第八条 学校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以学生工作、纪检、财务、教务、各教学院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指导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
各教学院成立以教学院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分管学生工作领导为副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年级辅导员、学业导师、专家学者等为成员的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
各教学院以年级(专业或班级)为单位,成立民主评议小组,组长由辅导员担任、成员由学业导师、学生代表组成,负责本专业或班级的民主评议工作。学生代表人数视专业或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代表性,一般不少于专业或班级总人数的10%。民主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适当范围内公示。
第九条 根据国家奖学金的评选条件,学生向所在教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各教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和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学生进行民主评议、评审推荐,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 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广大师生监督。公示内容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学生对国家奖学金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评审工作小组应慎重调查,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公示无异议后,各教学院将推荐名单及学生申请审批表签字盖章后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实施逐级公示制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并提出拟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评审结果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评审结果报至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审核、汇总后,统一报教育部审批。
第十一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学校奖学金、中込奎一奖学金。
第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名单经教育部批复后,每年11月30 日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过财务处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至获奖学生银行账户,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由各教学院将学生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各教学院要切实加强国家奖学金的管理工作,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四条 在评审及受奖励期间有下列情况者,取消受奖励资格,停发或追回奖励资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并受到学校处分者;
(二)弄虚作假者;
(三)因故休学、保留学籍等学籍状况异常者。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南阳理工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及发放办法》(南理工字〔2017〕9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