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理工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及发放办法(修订)
南理工字〔2024〕112号 2024年7月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河南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教〔2022〕118号)和《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河南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学生资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教财〔2023〕17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超过学制期限的在校生不能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并通过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六)智育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均位于专业前25%的学生。
第三章 评审与发放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学校根据省教育厅当年下达给学校的国家励志奖学金总人数,按照教学院在校学生人数比例分配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
第六条 教学院根据学校分配的国家励志奖学金推荐名额受理学生申请,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实行等额评审。
第七条 学校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以学生工作、纪检、财务、教务、各教学院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指导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
各教学院成立以教学院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分管学生工作领导为副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年级辅导员、学业导师、专家学者等为成员的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
各教学院以年级(专业或班级)为单位,成立民主评议小组,组长由辅导员担任,成员由学业导师、学生代表组成,负责本专业或班级的民主评议工作。学生代表人数视专业或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代表性,一般不少于专业或班级总人数的10%。民主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适当范围内公示。
第八条 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条件,学生向所在教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各教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和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学生进行民主评议、评审推荐,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 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广大师生监督。公示内容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学生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评审工作小组应慎重调查,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公示无异议后,各教学院将推荐名单及学生申请表签字盖章后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实施逐级公示制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并提出拟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评审结果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评审结果报至省教育厅。
第十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学校奖学金、中込奎一奖学金。
第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名单经省教育厅批复后,每年11 月30日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过财务处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至获奖学生银行账户,颁发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由各教学院将学生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各教学院要切实加强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管理工作,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三条 在评审及受奖励期间有下列情况者,取消受奖励资格,停发或追回奖励资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并受到学校处分者;
(二)弄虚作假者;
(三)因故休学、保留学籍等学籍状况异常者。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南阳理工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及发放办法》(南理工字〔2017〕9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