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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理工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人 : 无   发布时间 : 2024-12-31   阅读量 :

南阳理工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修订)

南理工字〔2024〕111号 2024年7月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对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为保证我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河南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教贷〔2005〕217号)、《河南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教贷〔2005〕218号)和《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教财〔2020〕4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通知》(财教〔2021〕164号)、《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教财〔202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对象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包括学生在校期间办理的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是学生通过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向经办银行申请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学生通过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四条 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顺利实施,学校成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生工作、财务、纪检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该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主任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任兼任。

第五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其他单位协助做好国家助学贷款相关工作。各教学院成立院级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指定专人负责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具体落实。

(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职责:

1.负责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各项规章制度的起草和制定;

2.指导各教学院按照要求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3.负责组织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的宣传、教育和相关培训工作;

4.负责与省学生资助中心和经办银行的业务联系;

5.落实省学生资助中心交办的其他事宜。

(二)教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

1.受理学生的贷款申请,组织填写和收集贷款需要的相关材料,对所有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按规定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建档;

2.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统一要求,建立贷款学生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贷款申请表、承诺书、学生诚信记录等,及时掌握每位贷款学生的基本情况;

3.催缴本教学院学生到期、逾期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4.及时完成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宣传与教育

第六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计划、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宣传与教育活动,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及时准确了解国家助学贷款的方针、政策,并熟悉办理程序和相关要求。

第七条 学校利用校园广播、网站、微信公众号、宣传栏等方式大力宣传资助政策,通过举办培训和讲座、座谈、调研、咨询等形式,每年定期举办国家助学贷款相关主题教育活动,对学生深入开展宣传教育。

第四章 贷款申请与审核

第八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学习刻苦,表现良好,能够正常完成学业;(五)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学生本人及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其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第九条 贷款额度及期限: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金额为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国家助学贷款期限为剩余学制加15年、最长不超过22年。

第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及审核程序:

(一)个人网上提出贷款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在每年规定时间内,登陆“国家开发银行高校助学贷款学生在线服务系统(https://www.csls.cdb.com.cn)”填写并打印贷款申请,并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1.首贷学生需提供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2.《河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二)教学院对“国家开发银行高校助学贷款系统”内学生贷款申请进行初审和上报,对学生贷款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将初审通过名单及贷款学生材料汇总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系统内各教学院提交的学生数据和上报的贷款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学生资助中心进行审核。

第五章 合同签订与贷款发放

第十一条 省学生资助中心通过系统审核贷款申报数据,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审批通过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系统内执行合同预处理(分别是待办折卡生成和合同批量生成),并到省学生资助中心领取《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和《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约定与承诺书》。

第十二条 教学院组织贷款学生签订《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和《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约定与承诺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教学院对贷款合同进行审核,确保助学贷款信息系统数据与原始申请材料一致。上报省学生资助中心,等待经办银行最终审批和发放。

第十三条 学校接到贷款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到账情况核对贷款学生信息,并向财务处提交贷款到账明细,财务处核实学生的学住费情况进行划扣,剩余部分发放到贷款学生本人银行账户中。

第十四条 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在同一学年不得重复申请获得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只能选择申请办理其中一种贷款。

第六章 贷款计息、贴息与风险补偿金的划拨

第十五条 自2023年起,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五年以上LPR”贷款利率减60个基点。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贷款学生的利息从贷款到账之日起计付,贷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贷款学生本人全额支付,学生自付利息的起始时间为其毕业当年的7月1 日。贷款学生因病等原因休学的,学校于每年5月至6月份在高校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学籍异动和关键信息变更,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当贷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规定结业、肄业、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提前还贷的,贷款管理系统将根据学生提前还款的申请时间自动确定相应结息日,并计算应收本息。利息计算方法如下:上月16日至当月15日申请提前还款的,利息计算至当月 20日,当月16日至下个月15日申请提前还款的,利息计算至下个月20日;10月16日至12月15日申请提前还款的,利息计算至12月20日。贷款学生应于还款月20日前在贷款账户中预存足够资金等待系统自动划扣,或通过支付宝、助学贷款POS 机等途径进行主动还款。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相关规定足额准确将风险补偿金列入当年预算。在规定时间内,根据省学生资助中心发出的划拨风险补偿金通知,将学校所承担的风险补偿金及违约管理金按时划转到省学生资助中心专用账户。

第七章 贷款展期与合同变更

第十八条 贷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不再限制是否连续攻读)的,均可申请贷款展期和贴息(2015年及以后新签订合同不再进行贷款展期,但可申请贴息)。经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后,报省学生资助中心及经办银行统一办理。

第十九条 贷款合同为约束借贷双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贷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不变。

(一)贷款学生转学时,必须先还清贷款本息,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二)贷款学生发生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及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协助经办银行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

(三)校学籍管理等相关部门未征得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意,

为贷款学生办理转学等相关手续造成损失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条 学生毕业离校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教学院要做好贷款学生的毕业确认、贷款催收和还贷宣传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贷款学生还本付息情况进行适时监控,各教学院根据需要提醒学生按期还本付息。每年 12月20日为年度结息日(最后一年是9月20日),本金到期的当年9月20日为贷款到期日,贷款学生应至少提前5日将应付的本息足额存入贷款专用支付宝账户,银行于还款日、结息日的次日自动划扣。贷款学生如未按照合同约定还款的,经办银行将对其逾期金额计收罚息。

第二十二条 贷款学生离校后的管理措施:

(一)专人定期跟踪联系。

(二)利用寒暑假期,组织开展慰问走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活动,对贷款未还款毕业生进行家访。

(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定期在校内通报各教学院贷款毕业生的还款情况,教学院要及时了解贷款学生的逾期原因,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有效手段,提醒、督促学生按期偿还贷款。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教学院要设立国家助学贷款档案室,指定专人负责,将档案统一归档、分类整理、集中保管。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南阳理工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南理工字〔2021〕13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