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理工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及发放办法(修订)
南理工字〔2024〕100号 2024年7月3日
为激励广大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努力成为品学兼优、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培育良好的校风学风,进一步规范我校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评选对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在籍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对综合素质良好,在专业学习、科技创新、文体活动、社会工作或其他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以及出现突发性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将依据本办法给予奖励或资助。
第二条 奖助学金类别
(一)学校奖学金;
(二)中込奎一奖学金;
(三)大学生创新创业奖学金;
(四)单项奖学金;
(五)参军报国专项奖学金;
(六)捐赠奖(助)学金;
(七)临时困难补助。
第三条 奖助学金的等级、标准及名额分配
(一)学校奖学金
一等奖学金每生每年3000元,评奖人数占学生总数的2%。
二等奖学金每生每年1500元,评奖人数占学生总数的4%。
三等奖学金每生每年800元,评奖人数占学生总数的8%。
(二)中込奎一奖学金
中込奎一奖学金每生每年5000元,共奖励10名学生。
(三)大学生创新创业奖学金
认定与奖励按《南阳理工学院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与奖励办法》执行。
(四)单项奖学金
单项奖学金分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艺术及体育比赛、德育和五四青年奖章五类,具体规定如下:
(五)参军报国专项奖学金
应征地为南阳理工学院及河南省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参军入伍在校学生(含应届毕业生),按照每生3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六)捐赠奖(助)学金
包括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设立的奖助学金,具体评选办法按学校与捐资方协议执行。
(七)临时困难补助
资助标准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教学院根据申请学生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第四条 评选及发放时间
学校奖学金、中込奎一奖学金、大学生创新创业奖学金、单项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以学校下发通知时间为准。参军报国专项奖学金在确定学生当年入伍后发放。临时困难补助依据学生申请时间及时发放。
第五条 评选条件
(一)学校奖学金、中込奎一奖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明礼诚信,品德优良,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上学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4.学习刻苦认真,成绩优秀,上学年无不及格现象;
5.热心社会公益活动,积极参加各类集体活动;
6.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体育成绩及格或达标;
7.上学年,智育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均位于专业前40%。
(二)单项奖学金
在市级以上(含市级)文化、艺术、体育比赛、德育、五四青年奖章等方面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均可申请。
(三)临时困难补助
在校学习期间因重大疾病、重大意外伤害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的临时生活困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均可申请。
第六条 奖学金评选办法
(一)学校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以学生工作、纪检、财务、教务、各教学院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指导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工作。
各教学院成立以教学院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分管学生工作领导为副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年级辅导员、学业导师、专家学者等为成员的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各教学院以年级(专业或班级)为单位,成立民主评议小组,
组长由辅导员担任,成员由学业导师、学生代表组成,负责本专业或班级的民主评议工作。学生代表人数视专业或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代表性,一般不少于专业或班级总人数的10%。民主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适当范围内公示。
(二)各教学院公布学校分配的各类奖学金名额,受理学生申请。
(三)各教学院根据学生上学年的智育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分年级按专业进行排名。
(四)各教学院在确定获奖励学生名单前,应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广大师生监督。学生对奖学金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评审小组应慎重调查,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五)公示结束后,各教学院将推荐的学生名单、申请材料及《南阳理工学院奖学金申请表》一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审核后,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评审结果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监督。
(六)公示无异议后,最终确定获奖学生名单。
第七条 学校奖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一)学校下发表彰文件,向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发放荣誉证书,并由学校财务部门将奖学金一次性划入获奖学生银行卡。
(二)在奖学金评选过程中,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其评奖资格,收回荣誉证书和奖金,且不得参加下一学年的评奖。
(三)同一学年内,申请学校奖学金、中込奎一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单项奖学金、专项奖学金、临时困难补助不受此限制。
(四)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学校奖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同时应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南阳理工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及发放办法》(南理工字〔2017〕94号)同时废止。